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消息一出,再次引发金融行业的热议,网友纷纷表示:还能这样操作?我们来看看事情的来龙去脉和其中的法律依据。
一、法院纠正错误判决有“两大依据”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LPR4倍的利率上限。
温州中院指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其实“内涵金融”在原来的文章中就提出,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受银保监批复成立的机构,不适用此法律,因为他们是市场化利率,而且是利率市场化之后的结果)
第二,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案件受理时间是在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发布前。
温州中院表示,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所以二审予以修复。
二、全国目前多地法院执行标准不一
其实不仅仅是温州的这笔案件,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很多地方也存在同类情况:
10月12日,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锦程消金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4倍为限。
同日,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将罚息参照LPR的4倍进行计算。
以上两家机构都是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都是经过银保监会批复成立的,所以,这让很多借款人都很迷茫:究竟什么才是标准?
三、或引发司法“套现”,完善措施非常需要
针对此问题,有专家表示:“各地执行存在较大差异,这是过渡期的问题和现象,相信后续会达成一致意见。但这种意见可能并不一定是见在纸质文件上的,可能就是惯例。”
但是对于小贷公司而言,这或许是一个急需完善的法律“漏洞”,因为民间借贷法院保护上限是LPR4倍(当前是15.4%),而消费金融公司和银行等机构是24%甚至更高,这就会引发司法套现。
大家想象一下,如果部分民间借贷以持牌金融机构助贷的形式开展业务,将可以获得更为宽松的司法保护政策,进而对金融稳定带来威胁,而且整个借贷市场的秩序会乱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