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某医师故意泄露流调报告被拘留的处罚是否恰当?
编辑| 赵艺慧
2021年的到来,意味着让人头疼的2020年过去,也意味着春运的大潮也慢慢的拉开帷幕,而疫情的此起彼伏让人们的心又不得平静。不断爆出的消息让“检测”、“健康码”、“疫苗”等词汇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患者的行动轨迹和个人信息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核心。

最近,杭州某医师故意泄露流调报告被拘5日,二人借机散布谣言被拘7日的处罚。看到这里有些人就会问,那么数据不公布我们怎么知道患者的信息,我们又该如何进行很好的防护?
其实,官方公布的信息和数据是有规定的,什么信息是应该公布的,什么信息是属于他人个人隐私,这是有明确的界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各地区发生过的类似案件:
@成都 去年12月,成都一名确诊女生赵某隐私泄露事件中,一位转发该女生隐私信息的男子被警方行政处罚。
@重庆 去年12月,重庆判决一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案,该案源于被告公司将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于公众号,1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的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告被判道歉并赔偿1元。
@北京 1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某航空安保公司员工因传播患者初步流调报告,造成患者及其家属、同事的隐私被泄露而被处以行政拘留。
@杭州 在1月6日,杭州市通报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的同时,发现该无症状感染者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面积传播,并发现两则在网上散布涉疫情谣言的违法行为。
经公安机关查明,位于西湖区的某医院感科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另查明,张某、胡某借机散布涉疫谣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通过列举的部分案例,我们发现处理的结果有相同之处也有所差别,总体来说,处理结果以对泄露信息者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立案审查、通报批评等为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的传播速度快,每个人都应该懂得尊重他人的个人隐私和数据信息,因为这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负责。
希望疫情可以尽快过去,每个人都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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