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做好物业费收缴工作的
通 告
为促进全区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聚力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做好物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主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缴物业费
1.未居住使用;
2.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已接受了物业服务;
3.和邻里发生纠纷(如楼上漏水等);
4.因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如房屋质量);
5.因家中被盗等第三人的犯罪问题;
6.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并非物业公司管理过错所致;
7.房屋出租,租户未交物业费(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8.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形。
二、业主可免缴、少缴物业费的情形
1.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未实际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2.物业服务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擅自增加、扩大提高部分的物业费,业主可以拒缴;
3.业主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人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业主可相应少缴物业费;
4.业主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人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业主可相应少缴物业费。
三、以下情形,业主或物业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应先与业主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请求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如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物业服务人经书面向业主催缴拖欠物业费后,业主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
2.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抗辩的;
3.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但物业使用人未缴纳,业主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
4.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已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开发商要求业主自其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支付物业费的;
5.物业服务人虽未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已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支付相应物业费的;
6.业主拒绝为物业服务人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必要协助的;
7.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法律、行政法规、管理规约,妨害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
8.物业服务人受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企业的委托,停止对拖欠水、电、热、燃气等费用的业主供应水、电、热、燃气等,业主不得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9.物业服务人因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采取“罚款”或停水、电、热、燃气等措施,给业主造成损害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业主无故拖欠物业费的责任追究
1.业主无正当理由拖欠物业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对无故拖欠物业费2年以上的公职人员和企业员工,由物业服务人梳理汇总提请区房管所将其逾期拒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报告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部门,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若为中共党员,同时报告其所在党组织。
金川区人民法院
金川区司法局
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川区房地产管理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