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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googlebbs.net - 2014-01-10
  • 临沂吃喝玩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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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linwai.net - 2014-01-09
  • 七宁胶囊-戒毒药品网

    家庭戒毒药品网本着“真诚互信、家庭戒毒、远程指导、长期服务、预防复吸”的家庭戒毒模式,真诚的愿意帮助指导每一个戒毒患者。为戒毒者提供戒毒七宁胶囊、戒毒一号胶囊、特效一号胶囊、阳光戒毒胶囊、脱毒舒胶囊、戒毒加强型胶囊、阳光一号等云南特效戒毒胶囊。家庭戒毒药品网有专业医生指导病人用药,请广大患者放心订购,我们将以最科学,最人性化的药品搭配方式来帮助您戒除毒瘾。支持淘宝订购和货到付款,保证3天脱毒,8-10天彻底戒断毒瘾!

    www.jieduyaow.com - 2014-01-08
  • 丁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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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didiar.com - 2014-01-07
  • 中国国酒网·国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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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玉石玉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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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鸡房产信息网

    宝鸡房产信息网是由宝鸡市房产管理局主办的一家房地产信息官方网站。宝鸡房产信息网为您提供最权威、直接、真实、专业、及时的房产信息。宝鸡房产信息网现已开设机构设置,政策法规,新闻资讯,办事指南,通知公告,信息公示,信用档案,市场信息发布,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拆迁管理,楼盘展示,二手房,便民服务等一系列栏目,给大家的工作和生活带来高效、快捷、企业家服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简介一、基本信息: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是2010年市政府机构改革时,由原市城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合并后新组建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内设13个科室,下属11个事业单位、10个企业单位。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市政工程科、公用事业科、节约用水科、房产房政科、物业管理科、房改科、开发建设科等。 办公地址:位于宝鸡市代家湾行政中心一号楼6楼乘车路线:乘1、21、22、31、36、61、81路公交在行政中心站下车。邮 编:721004办公电话/传真:0917-3260274二、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和市容、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产的初始、变更、注销和抵押登记,负责认定房产测绘成果,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证;负责指导城市私房的房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拍卖、置换等市场行为;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评估、合同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展房地产广告真实性审查。 (四)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分配及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宅建设管理,负责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参与新建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九)负责编制城市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维护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资金管理;负责市政投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公用事业投资计划的实施。 (十)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的项目建设、维护和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的开挖审批。 (十一)负责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管理工作;审查、报批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并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市区供水水源的论证、开发和引水工程建设;负责特种行业用水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等企业的资质认证和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供热、城乡燃气等企业资质认证和报批等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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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房产信息网

    绵阳房产信息网是由绵阳市房产管理局主办的一家房地产信息官方网站。绵阳房产信息网为您提供最权威、直接、真实、专业、及时的房产信息。绵阳房产信息网现已开设房管局,行业动态,办事指南,物业管理,拆迁管理,房地产协会,白蚁防治所,市场信息系统,商品房,存量房,装饰建材,人才频道,会员中心,QQ群等一系列栏目,给大家的工作和生活带来高效、快捷、企业家服务。绵阳市房产管理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草拟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城乡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对绵阳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房产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受理绵阳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房地产管理纠纷的调解、行政复议案件。 六、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承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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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安房地产信息网

    固安房地产信息网是固安县地区具权威和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提供最全面及时的固安房地产新闻以及固安县房产动态,楼盘优惠等。为广大房地产投资和需求者提供一个了解最新房地产信息的网络环境,让广大用户者足不出门,打开望固安房地产信息网就可以了解固安县地区的房地产行情和房地产政策信息。也是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固安房地产,了解望固安房地产行业的首选网站。固安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县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固政[20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固安县行政区域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及房屋销售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审核、销售管理及备案工作;城区办、固安工业区管委会、温泉园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的申请、初审等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县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确定工作;县监察、财政、审计、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工作。第二章 价 格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包括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  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测算,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在销售前报县物价部门,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报县政府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楼层浮动比例经核准后应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公布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第七条 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且不能再享受其它方式的住房保障。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已组建家庭(含单亲家庭和自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以上人员的单身家庭,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周年);(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四)无房户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 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登记的不属于无房户)。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推荐一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城区办、固安工业区管委会、温泉园区管委会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和填报《固安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2、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结婚或离婚证明。3、住房证明、租赁合同、出租方或出借方房产证或土地证。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低保证。(二)初审公示。受理单位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受理申请后,由受理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须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有异议的,受理单位应当在7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三)查档核准。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房产和土地查档。(四)复审公示。查档结束后,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查档结果和申报材料,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与受理单位及相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申请人购买资格,发放《固安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四章 销售管理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开发建设情况,预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位置、套数、户型、面积、价格等。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摇号时间和公开场所。公开摇号由县监察、公证等部门全程监督,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代表参加,通过电脑摇号产生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及房号。第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将中签家庭进行汇总,通过媒体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存在异议的,进行重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于5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中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挑选楼层、户型、朝向、方位等。否则,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中签家庭核实身份后,向其发放《固安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购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交纳购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房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第十六条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在房屋产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六个月内入住,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收回已售的住房。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第十九条 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交纳比例由县政府确定,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县住房保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申购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并视情节追究申请人相关责任。对申请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购房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依法注销其产权登记。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的六个月内未腾退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按原价收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二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核、销售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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